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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纠纷找谁处理_装修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tamoadmin 2024-08-24 人已围观

简介1.私人装修纠纷谁管2.装修公司纠纷归哪个部门管装修纠纷找可以找以下部门解决:1、消费者协会,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便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2、行业协会,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的时候,寻找装修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3、媒体监督,当多方调解无效时,可以寻求媒体帮助;媒体监督不具备强制力,所以可能也会导致维权困难等问题出现;4、法律途径,当用各种方

1.私人装修纠纷谁管

2.装修公司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装修纠纷找谁处理_装修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装修纠纷找可以找以下部门解决:

1、消费者协会,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便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2、行业协会,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的时候,寻找装修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

3、媒体监督,当多方调解无效时,可以寻求媒体帮助;媒体监督不具备强制力,所以可能也会导致维权困难等问题出现;

4、法律途径,当用各种方法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私人装修纠纷谁管

房屋装修是很重要的,好的装修环境可以让人居住的更舒适,在进行装修的时候,双方也应该遵守双方协商签订的装修协议,避免产生装修纠纷等问题,那么,装修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下面就跟着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一、装修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

发生装修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处理:

1、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寻求帮助。

2、行业协会。

3、媒体监督。

4、当用各种方法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消费者只能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装修公司或商家对侵权行为予以赔偿。

二、如何避免房屋装修纠纷

1、对装修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和等级书面作出规定。

装修公司或工头报价时由于消费者更多地会关项的价格,而经常忽略工艺说明,尤其是用什么材料、什么规格、什么等级以及甲醛、苯含量等方面的规定。我们一定要当面核实清楚材质、规格和等级,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出现,以免装修公司随意提供不合格、不环保的材料。

2、防止装修公司在单项面积上做手脚。

一般消费者也是关项的价格,至于实际的面积一般是大致估计,实际上这一块也是装修公司或工头做手脚的地方,如果每项面积都稍微增加一些,单项价格又高,那么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就出去了,你讨价还价的最后成果均烟消雾散,落得一身被欺骗的感觉。我们在单项价格谈定了以后,一定要不怕辛苦,要和装修公司或工头一起把单项的面积尺寸丈量一下,并记下来,落实到纸面上。

3、防止装修公司在最后提供给客户的报价单上做手脚。

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或工头会给消费者一个最后给定的样本,要求消费者确认并签合同,一些奸诈的装修公司或工头会在工艺说明或面积上做些手脚,简化一些工艺或者对某些材料进行偷换。

4、防止装修公司在材料进场时提供劣质产品。

虽然在合同上和报价单上写得很清楚,该用什么材质、什么规格、什么等级的产品,但一些抱有侥幸心态的装修公司或工头总会铤而走险,改头换面来个以蒙真。材料进场的时候,最好要自己亲自到场,带上合同和报价单,并请懂行的人或监理到场一起验收。

5、警惕材料陆续进场时先进部分好的材料让你验收以求蒙骗过关,趁消费者不在进劣质材料。

有的干脆不先告诉消费者装修进程,先让劣质材料使用在隐蔽工程里。消费者要不定时地出现在工地上,避免装修工头摸清了你的时间规律打时间差,有请监理的最好要求监理天天有1一2小时在工地上。

三、房屋租赁装修纠纷的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物的添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租赁房屋装修投入纠纷的不同类型,处理此类案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侵权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非财产所有权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为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此种情况的具体处理办法为:承租人对其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租人因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当事人约定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正常终止。承租人经所有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于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投入损失的承担按事先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这是我国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可处分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公平合理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未对装修补偿作约定,且合同属于正常终止的情况。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但双方未就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事先约定且合同属于正常终止,实践中一般以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解决。具体处理办法是: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4、违约过错责任原则。

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为装修行为,若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者一方违约,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因装修投入的损失或利益的丧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因此实践中处理这一类型纠纷应适用过错原则。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是以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的,房屋一经装修,必然就存在着双方当事人对装修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并非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过错行为引起。实际上,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尽管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是以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为基础的,但是,房屋装修并非租赁合同成立的必然产物,即存在着房屋所有人同意这一前提。确切地说,在整个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的权利义务既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又相对独立于房屋租赁关系而存在,这是物的添附在合同中体现出来的特殊性。一方当事人只有违反了房屋装修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包括利益的损失),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装修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的内容,在进行装修时,如果出现装修问题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的,也可以寻求当地媒体的帮助。

装修公司纠纷归哪个部门管

一、私人装修纠纷谁管

1、私人装修纠纷管理人如下:

(1)消费者协会。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又与对方协商未果的时候,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的热线寻求帮助;

(2)行业协会。可以上装修行业协会投诉,大部分行业协会都设有咨询投诉部门,开辟专用投诉电话;

(3)法律途径。要求装修公司或商家对侵权行为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企业也必须负起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如如何避免纠纷产生

1、在装修之前不要盲目开工,最好先了解一下装修的基本常识,掌握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家装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2、尽量选择资质齐全的大型家装公司。看其是否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一定要与家装公司签订完整的家装合同,可以避免纠纷。

装修纠纷找可以找以下部门解决:

1、消费者协会,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便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2、行业协会,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的时候,寻找装修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

3、媒体监督,当多方调解无效时,可以寻求媒体帮助;媒体监督不具备强制力,所以可能也会导致维权困难等问题出现;

4、法律途径,当用各种方法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